
商標,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,得以文字、圖形、記號、顏色、立體形狀、動態、全像圖、聲音等,或其聯合式所組成。

申請書(由本事務所代繕寫)
商標圖樣5張(長及寬以5-8公分為準,如商標圖樣為彩色,應另檢附黑白圖樣2張)
指定使用商品/服務類別及名稱
申請人的相關證明文件(公司則登記核准文,事項卡,個人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)
如委託代理人(委任書由本所提供,申請人簽章)
文件簽名或蓋章
商標註冊及其他關於商標的各項申請規費,費用如下:一、商標申請送審階段應繳納之規費:指定使用之商品為第1類至第34類者,同類中20種以下商品,每類3,000元;同類中21種~60種以下商品,每類5,000元;同類中61種以上商品,每類9,000元。而指定使用之服務為第35類至第45類者,每類3,000元。
依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,專利分為發明、新型及設計專利等三種。聯合式所組成。
國家地區:台灣
類型:
發明→20年限→實審制→審查時間約18-24個月
新型→10年限→登記制→審查時間約4-6個月
設計→12年限→實審制→審查時間約12-18個月



應備具申請規費、申請書1份、摘要、說明書、申請專利範圍、必要圖式各一式3份及相關證明文件。
申請書1份、說明書與圖式一式2份及相關證明文件
申請書1份、摘要、說明書、申請專利範圍、圖式各一式2份及相關證明文件。
有委任代理人者,應檢附委任書1份。
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併檢送其首頁影本1份、首頁中譯本2份(有必要時)
有主張優惠期者,應檢附證明文件1份。
